法律问答

我们那个黄金店8月18开业的我是19号入职的,每月8号发工资,9月8号发工资时我们全体扣了500元押金,10月10号因为个人原因,未经允许自动离职了,工资和押金还能要回来吗?我们老板说他的货对不上数,要全体一起陪,我自动离职的嫌疑又大,工资和押金都不发、

2018-10-29 14:06: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拖欠工资事实确定的,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举报,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2、如经劳动监察大队限期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依法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
    3、如拖欠工资事实没有确凿证据,需要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
    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各地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应当支付到离职之日止,一般应在3日内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结清工资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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