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做项目的研发人员,由于项目经理离职,目前公司决定把项目撤消,要把我们安排到跟我们原来研究方向不同的项目或其它行政管理岗位,我们无法胜任,所以我们不同意,但公司又不发辞退公告,原来公司是有辞退意向的。

另,入职时合同上写:甲方聘用乙方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同意工作岗位调整后的薪酬待遇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相关薪酬标准确定。请问公司可以根据这条任意调动我们的岗位吗?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2018-10-30 10:57: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如果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员工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员工的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员工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员工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因为按劳动法规定,公司聘用未解除劳务关系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试用期员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手续办理也相对较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 除非有必要的情况,单位是不可以强制变换你的工作岗位的,如果不同意,可以选择离职,理由是非本人意愿调动工作岗位,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或者提前三十天告知你,就是暗示要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索赔多一个月的工资。直接找你们老板就可以了,让他明白这条规定,要是解决不了的话,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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