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09年11月入职一家私人合作移动营业厅上班,到今天已经2年零3个月了,之前都没有给我签订过合同和买社保,保险是从今年的2月份帮我买的。我们工资计算是基本工资300+考核400+全勤150+提成,每个月工资在2000元左右。因为在营业厅工作分工是上一天休息一天,一天上班是14个小时(7:45-22:00),有时候节假双休都要加班(加班9:00-17:30)加一天班才30元。因为过年请假回家三天,被扣450元,同事请了六天扣了750,我们都觉得不合理。现在因为老板重新开了一家店,对我们的上班时间也做了调整,改成上两天休息一天,工资也相应加了500元,因为上班时间太长我们大家都不愿意上,老板说:只要在这里上班就得按照他的排班,时间上,要不然就递辞职报告。我现在准备去告他,我想要回之前没交的保险和法定规定上班时间超以外的工资、加班费和被扣的工资,这些费用怎么计算,除了这些费用我还能得到什么赔偿?劳动仲裁怎么写?

仲裁
2018-10-31 01:15: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加班费可追溯的时间:原则上按离职前一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但是如果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可以按照民诉的时效追讨2年。
    但是有时法院不按民诉的时效,而按劳动争议的时效。也有法院执行高法的意见,按照连续侵权,就可以追讨到入职之日。
    我要说的是,法院和法院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包括劳动仲裁也可能执行高法的意见。
    在判决过程中,仲裁员或者审判员要考虑的比较多,比如你单位本身的情况,如果效益好,也许会多判一点。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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