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江西某公司上班7个月,因公司转产,把我辞退了,辞退时发给我4个月工资,剩下的给了张工资结算单,有公司财务章。后来多次打电话给老板,老板都以各种理由推托,马上要过年了,我能直接起诉老板吗?

2018-10-31 05:21: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支付工资的基础上,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则须支付赔偿金。

  • 1、经济补偿:公司确属无故开除的,无个人原因,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半年以下按半年算,支付半个月工资。
    2、赔偿金:公司无正当理由开除员工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包含经济补偿。
    3、如果未签合同,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一般都是11个月,除去已支付的工资。
    4、未交社保,可以要求补交或者折现。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若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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