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3月13号提出离职的,但是公司在3月底发2月份工资时却按照我2月份实际出勤天数计算(1100/21.75*11),但是未辞职员工却享受2月份整月的工资,这样计算是否合法?

2018-10-31 10:55: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最后一次向老板明说让他支付你所有所欠工资.并明确告诉他如果他还不给,就去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他不给.协商不成,不要拖,马上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并要求劳动仲裁.
    3.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你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
    4.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你胜诉,不需要支付仲裁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 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如何确定“一个月工资的数额”,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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