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现在一家手机店里上班,刚进去的时候我去面试,老板看都不看我的简历就马上叫我上班,并拿了我的身份证,后来我干了一个月,家里临时有事,我要辞职,我跟老板说,老板不让我走了 ,并说店里没人,要走的话除非再来人,不然我不会放你走,你的身份证在我这,你不干也得干。我没办法,几次与其商量都无果,甚至一谈起这就马上不理我了。其实我也问了店里其他的几位同事,他们也和我一样的遭遇。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刚刚毕业出来工作,就遇到这样的事,想请您帮帮忙,出个注意,在下感激不尽。

2018-10-31 11:47: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身份证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中可以把身份证号码填写上去,但与丢失身份证无关,不影响效力。 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经双方签字确认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没有其他问题,就可以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临时身份证和正式身份证同样具有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使用时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 “辞职权”。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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