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我们在深圳我小孩和老婆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 到交警那边确定了认定书车主负全责先付医药费,我小孩右足骨折,从14号入院到28号出院,现在小孩的脚上打着石膏待复查。出院诊断: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右跟骨骨折,右胫骨远端骨折。出院医嘱:1,休息2个月;2,有不适复诊;3,住院期间留陪2人(我和我老婆)。我老婆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门诊急诊治疗,医生建议休息2周。我老婆无工作,小孩住院期间我一直陪同她在医院。我原来的工资是4500元/月。

    我们想给小孩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但是要3个月以后才可以做。如果在做鉴定之前到交警处调解并要求对方赔偿,在不考虑后续治疗费用的话,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哪些费用以及多少?如果考虑后续治疗的话,可以要求怎么赔好一点?现麻烦律师帮我们算一算,让我们心里也有个底,谢谢您了,谢谢!

2018-10-31 12:23: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一方面,如果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追加赔偿一事在之前的审判中已经予以裁决且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法院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是不予受理的。

    另一方面,如果职工发现了在工伤判决时因为受伤产生的没有被发现的疾病,并且掌握了新的证据,能证明这一新出现的疾病确实是在当时没有发现的,而且是因为工伤导致的。
    可以要求法院根据新掌握的证据进行再次审理,重新进行赔偿。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