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在2009年2月10号经人介绍给当地的一家从事铝合金、不锈钢、水电加工安装的徐老板打工,说好的是一年工资15000元。半年后也就是在2009年8月5号在安装铝合金窗户的过程中不慎从一楼阳台跳下,导致左腿胫骨骨折,右脚跟骨骨折,在本地医院手术右脚跟植入钢板,住院一个月,,花费11000元,全部由徐老板支付。医生嘱咐需要至少休息半年。事后也没有谈论到赔偿问题,现在已过半年,本人也感觉伤也好的差不多了,只是双腿还不能负重,也不能长时间行走。徐老板也提出就赔偿一事希望私下解决,可是他只想赔偿给我12000元了事,以后还要我自己掏钱取出植在脚后跟的钢板。这个价钱我很不满意,所以 我想如果私下不能解决的话,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要求是至少要支付我一年的工资15000元,还有后期的手术取出钢板的手术费,,不知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2018-10-31 14:08: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因此,在出现工伤的情况下,员工仍可以获得正常的工资并且进行合理的休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一定的补偿。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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