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提出了劳动仲裁,仲裁已裁决公司须支付我7600余元产假、病假等工资。但公司不服裁决向区法院提出起诉,于5月14日开庭。但由于公司在起诉立案时,已变更了主体名称,但却隐瞒事实,还以原名称起诉,导致案件拖延(这也是公司的目的,就是想托延到不了了之)。法官最终没有作出判决,只是让公司律师回去与公司法人协商支付我7000元或是重新以新名称起诉。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1、我是否可以就公司隐瞒变更主体名称的事实,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相关损失?2、如能能够提出反诉,诉讼费用由谁出,大概是多少?3、如果公司重新起诉,此时限是多长时间?4、如果对方既不支付也不重新起诉,我该如何处理?

仲裁
2018-11-02 03:16: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需要提醒了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现实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以变更名称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束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当然这对于劳动者行为也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该注意履行应尽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