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工伤赔偿基数(本人工资)与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少了一半多,由于受伤前2年与前1年的收入悬殊较大,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受伤前2年的月平均工资数额计算的,反映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是在受伤后下一年度调整基数后执行的数额,那么计算工伤赔偿时“本人工资”时按照那个基数较为合理?是受伤前12个月实际月缴费缴费基数,还是反映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情况的下一年度的月缴费工资?期待您的帮助!

工伤索赔
2018-11-03 13:48: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标准是:  1:最低是在岗平均工资的60%。根据行业风险不同确定费率。  2:每年的会调整新的缴费基数,当年7月开始实行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3:工伤是由单位缴的,个人缴交不了,具体的行业缴交比例也有所不同,范围在
    0.5%-
    1.5%
  • 工伤本人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工伤赔偿内容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护理费(护理人工资或护工工资)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部分

    1,交通费(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医疗费;辅助器具费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离退休5年内的,如果劳动者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38条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递减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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