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05年9月~08年2月公司都没有跟我签合同,也没有交综合保险,08年2月以后才跟我签合同,请问这个公司是否给我补偿?由于我被公司开除了,问大家能不能要补偿金? 

    我被公司开除的原因是:我在仓库里工作,仓库的冷冻库有一个门,是车间人往里面放冷冻食品,下班时我看了门关好了,不知道怎么回事门开了(但我不是最后一个下班的)正因如此,所以导致冷冻食品的外包装箱要换几百个,食品有一部分损失了,公司因此追究我的责任,把我开除了,无论我以前如何努力工作都是没有用的,而且还要罚款,问一下这样处理是不是太严重了?我上了4、5年的工作,有没有补偿金呢?除名公告贴到了门卫窗上,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希望请快速回答,谢谢!

名誉毁谤
2018-11-04 18:38: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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