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1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致小腿骨折,公司已认定为工伤,2012年2月二次手术取钢板,4月作了工伤鉴定认定为9级,4月份已离职,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拿到赔偿,应该怎么办?

2018-11-05 10:55: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你的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已经得到,那么,你辞职时,按你的伤残等级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在辞职时才能得到的工伤待遇,“不管工伤发生几年以后在离职,都应该赔偿”。
    但是你要注意,辞职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在辞职一年内的任何时候提出,说白了,就是过了一年再提出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