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发生后,本人未辞职公司也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未去公司上班,劳动关系是否一直存在?未去上班,劳动关系存在的话,是否可以要这期间的工资或者说误工费等各类费用?

2018-11-05 14:25: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赔偿后,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关系。经劳动者同意的,可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同时,还要区分工伤受伤程度进行处理。劳动者因为工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
  • 工伤除一次性失业补助金由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其他补偿是由劳动局补偿的,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无关。工伤期间单位必须发停工留薪工资的,标准同工伤前的上班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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