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三月份在正常工作中机器故障,右手食指中间关节处被机器截断两节,现在已经接上,医生说缺块骨头以后“可能”不会打弯曲了,要看恢复程度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丧失功能5%以上?评上十级伤残鉴定。

发生事故公司立刻送我去医院了,医疗费也是公司出的,住院半个多月了,今天我打电话给负责人问工伤鉴定什么时候能出来,经理含糊其辞说这个要等我恢复差不多了,自己去哪哪哪,好像很麻烦一样,后来我推说那等到时候再说吧。我想问下公司超过30天拒不上报工伤,我有没有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

我和公司有正规合同,去年九月份开始工作的。公司属于承包,每个月是休息四天工资3000块,请问我在工伤期间,工资是怎么算的?是按当地发,还是按我前三个月的平均收入3000/月?

很不好意思,问这么多,请谅解,帮助下弱势群体吧,谢谢。

2018-11-06 08:01: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工伤医疗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