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未进行工伤快报。我自行申请,市人保局认定我工伤(九级)。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用人单位同意赔付10个月误工费,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2000元。其他工伤待遇由工伤管理服务中心支付。我同意并签字了。但是调解书中文字内容没有说明上述意思,只是笼统说“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32000元给申请人”。用人单位的钱已经支付,可是其他工伤待遇我找工伤管理服务中心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职工“停保”了(受伤后辞职,公司便没有续保)。我交涉几个月了,还是不同意。现在我该怎么办?我可以同时起诉他们吗?法院会支持吗?

仲裁
2018-11-06 08:49: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调解书不同于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不能反悔,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抱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不服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者不服;一种是用工单位不服。对于第一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有相关证据的条件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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