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快2年,长期伏案工作,上几个月开始腰很痛,腿麻痹,走路都一拖一拖,去看医生,医生在上月说我腰肌劳损,请了2个月的假期做物理治疗未见好转。这个月去照CT,原来是早期的腰间盘突出,医生要我休息在家。

回公司请病假,单位说医生的开的病假条不能做为请假的理由,要我去找医院写无法正常工作的证明。咨询过医生,医生说这个是工伤鉴定,要在医疗期结束,无法康复才去做的鉴定。并且医生已经出具了假单,没试过出这种证明,也不会出的。

单位明确说,如果没有这张无法正常工作证明,要不我就上班,要不就当我是旷工解雇。

2018-11-06 19:38: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休养时间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 假 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公司规定请病假必须是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符合法律规定。职工请病假,用人单位有权指定医疗机构,公司规定必须是三甲医疗机构病假证明不违法。但是,按法律公平原则,急诊的,可以就近治疗,提供就近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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