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姑姑在厦门开店有天一个人说住店然后说热水器坏了叫我姑姑去修,结果趁我姑姑不注意用水果刀捅了她30多刀后邻居来敲门才跳窗逃逸,1年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遭受他人持锐器作用受伤,致全身多处刀刺伤:双侧创伤性血气胸,多处皮肤挫裂伤,给与预防感染,止痛,止血,吸氧等处理,目前本所检见其损伤后遗留的疤痕约站全身皮肤总面积1%以上(尚未达到5%)比照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J.十级.3,条款之相关规定上述损伤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这样要判多少年?

2018-11-06 23:45: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 职业病工伤鉴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法医伤残鉴定具体标准  1Ⅰ级伤残  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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