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本来在A单位工作,发生了工伤,当时向单位索要的一次性赔偿,并继续在单位工作,已经做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因工作方便,我申请调往了离家相对近点的同一集团的B单位,现在因为工资太少,我想向B单位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赔偿,可以吗?应该怎么去做?如果能赔偿,那标准是什么?谢谢

2018-11-07 10:05: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一些省市规定享有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一些省市规定按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有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赔偿标准跟地方的人均工资相关的,也就是所谓的基数,如果你的工资达不到地方的人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就以百分之六十作为基数赔,如果高于百分之六十,又不超过三倍,就以你的工资来赔,最高不超过三倍。总共赔偿有三部分,一是社保站的赔偿,是以地方基数为准,而厂里的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以你受伤前的十二个月工资平均工资来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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