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单位职工C于2006年6月在操作折弯机时,不慎将右手食指末节中部至小指第二节根部一线折断。经接指术和二次手术后,功能恢复。自述弯曲受一定限制,无法用力。 因出工伤时,我单位是以个人窗口为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当时未能申报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公司于2007年1月正式办理了社会保险缴费。可是C本人于2009年5月将本人社会保险关系转至户籍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并办理了特岗提前退休的手续。但C一直在我单位继续工作,直到2011年2月本人提出不再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时,想得到因工伤给自己有一些补偿。  目前,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2018-11-07 10:13: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
    195、55岁为
    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药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
    3、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4、伤残补助,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限5-10级伤残。
    5、生活护理费,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护理等级发给50%-30%的生活护理费。
    6、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办理工伤保险的时限怎样规定:  
    1、工伤事故报告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是否受理和补正材料的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认定是否工伤的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5、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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