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您们好:

我妹妹21岁,在老家的公交公司做售票员,在今年10月1日上班出车后,由于公交车的轮胎坏了,所以就随公交车到公路旁进行补胎,当在维修点的台阶上坐着等待时,被也来修车的农用三轮车撞伤。目前还在医院进行恢复治疗,医药费和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左右。但目前公交公司认为此事故,由于1、我妹妹不在公交车上受伤的(补胎时下了车)。2、事故是由三轮车造成的。所以不是工伤,也不愿付任何责任。请教:

1、此事故是否为工伤?公交公司至今未做工伤鉴定。现在还有鉴定时效吗?我们该做些什么?

2、我们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工伤和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假如他们不赔,我们该采取什么措施?

3、公交公司将责任全部推到农用三轮车主上,这是否合理?公交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因为三轮车主无能力或无全部能力赔偿。我们该怎么讨回赔偿?

4、我们能否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工伤和人身损害的相应后果,之后由公交公司自行向第三方(三轮车主)追讨相关费用?

恳请您的指导,谢谢.

2018-11-07 10:12: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工伤赔付是要走法定程序的,首先得申报请求认定工伤,在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根据伤情具体情况评定工伤等级,根据确定的工伤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每一级的待遇都不一样,内容也不一样。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工资计算。
  • 关于工伤赔偿误工费怎么算解答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治疗终结后,影响劳动能力,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医疗费是属于报销费用,并非赔偿金。但是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时会将目前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都支付的。
    工伤赔偿包含公司支付部分和社保支付部分,员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之后,应该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工伤待遇。
    社保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审核需要递交有: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或医疗终结鉴定表一份;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转入账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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