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1995年受伤,当时单位负责人以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为理由拒绝为我办理工伤认定.直到单位负责人换届我才获得工伤鉴定的机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只不过是给了一张劳动障碍鉴定书,而没有工伤认定书.想咨询如果我现在在职想要得到工伤赔偿和再就业补助金怎么办.如果我现在不要单位宣布破产后我还能享受我应有的权利吗谢谢

2018-11-07 10:55: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保持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
    解除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备注】:
    1、六级工伤职员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5、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给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六级工伤职员缴纳社保费用
  •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费用该由谁出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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