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普通的打工人,2008年6月18日我上夜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在途中不幸摔伤,致使右眼致盲。跟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后,公司认为不属于工伤,他们不给予赔付,后来公司向当地平安保险提交事故原因后,由保险公司赔偿我2.5万的意外保险费,厂里面对于医药费不给予赔偿,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我作为一名打工仔,眼睛瞎了不说,巨额的医药费家里实在承受不起!但是在法律这方面我确实不知道,心里觉得很不合理。所以询问下各位,我应该怎么办?(还有一点,当时我摔倒后昏迷,家里人也不懂法律,当时只知道把我第一时间送到医院抢救,后来得知要交通事故鉴定责任书,因为当时没有报警,而且事情发生夜晚2点)。

2018-11-07 11:18: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需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若职工本人为非主要责任,则属于工伤。若职工本人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则不属于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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