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丈夫在5月份在呼和浩特发生车祸,他是个司机当时在车上睡觉,另一个司机开车与前车追尾他二人当场死亡到现在也没有结果能告诉我该得到多少赔偿吗

2018-11-08 01:27: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死亡伤残的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0,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责任限额是
    12.2万,也就是说 ,你首先看责任认定,死亡赔偿金按责任认定的划分开之后,在限额内赔偿,比如机动车为全责,死亡赔偿金为50万,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
    12.2万,如果机动车为次要责任,占20%,赔偿50X20%,也就是10万,这样的情况下,赔偿10万就可以了。 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死亡伤残的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0,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责任限额是
    12.2万,也就是说 ,你首先看责任认定,死亡赔偿金按责任认定的划分开之后,在限额内赔偿,比如机动车为全责,死亡赔偿金为50万,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
    12.2万,如果机动车为次要责任,占20%,赔偿50X20%,也就是10万,这样的情况下,赔偿10万就可以了。
  •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
  • 司机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人暂时无力赔偿时,为了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先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者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然后向司机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
    如果司机与其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时,应当由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若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司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是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规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通则》第12l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中对本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也应由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所谓执行职务中,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工作或者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派或者认可的。
    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单位和个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根据驾驶员违章情节的轻重及本单位或者合同的规定,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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