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家属于2012年3月7日,骑电动车横穿马路时,不慎迎面而来的一小轿车车相撞,造成左胳膊骨头断裂。经过交警队责任认定,我方为主要责任。我方个履行60%的事故责任,另一方负40%的责任。我家属昨日2012年3月19日,在医院进行手术,现已垫付不少医疗费用,此后还需继续住院治疗。对方没有缴纳医疗费用,多次去交警队索要赔偿,所给的答复却是由我方先垫付医疗费。现我家属家中资金周转困难,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主要责任方必须先垫付医疗费用,而后再向次要责任方索要赔偿嘛?

交警部门只说先我方先垫付医疗费。

2018-11-08 14:11: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
    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 车祸赔偿中医疗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由于目前未出台相关解释,以致出现医患双方乃至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理解不一而发生分歧的情况。本文根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结合《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 医疗费用,赔偿垫付医药费不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义务,即使是要垫付也需要对方提供有效的费用单据证明;至于交押金提车的问题,这是交警处理类似案例的常用流程,是否交押金这个取决于你方是否急于提车。
    如果对方能够提供医药费用单据,在交警认定书出具之后,你方可以根据相关的材料支付赔偿,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除了支付赔偿并且同时收取对方的费用单据材料(医药费收据发票原件),还需要双方签署一个调解协议书。
    如果对方起诉,你方只要收集好已垫付的费用证明单据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