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完房子后发现房屋取暖费和物业费用拖欠好几千元,我能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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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改变公共场所用途的业主可以搜集相关的
证据去当地房管局物管科反应和维权的。
二、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
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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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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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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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