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楼盘销售公司,于2009年跟一开发公司签订楼盘代理合同,其中有一条合同约定:甲方(开发公司)如延期支付代理佣金,则甲方需支付乙方的滞纳金为每天百分之十。请问律师现甲方要终止合同,我作为乙方能否按合同约定取得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款,拜谢!

2018-11-09 10:22: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滞纳金的标准和计算方式
      
    1、标准
      合同中若约定按合同计算。若没有,可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损失。
      
    2、计算公式
      2014年,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
    0.05%
      目前国内已经在逐步取消公共事业(如水、天然气收费)中滞纳金这一说法了,一些地方的天然气收费单上已经开始使用违约金代替滞纳金了,相信合同中的滞纳金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恢复它本来的违约金面目。并且所谓的合同滞纳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应该也会逐渐规范起来,让人们不用再为合同滞纳金一般是多少这种问题而困惑。
  • 滞纳金应该说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被称之为违约金,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对于涉及支付的滞纳金问题,要区分情况进行认定:
      
    (1)对于借贷类合同罚金性质的滞纳金,如果利息及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四倍的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对于其他合同违约金性质的滞纳金,如果不过分高于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过分高于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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