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追尾,基本确定对方全责,属于工伤吗?公司没有工伤保险,我现在怎么办?

2018-07-11 18:04: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必须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具体讲是上班前或下班后的一段时间,如工作时间为8点到18点,职工提前在7点半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所致。比如,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是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和公布。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这里“因工外出期间”包括因工出差,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比如,出差工作,因飞机失事导致下落不明等。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对于非上述路途,比如探亲访友时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对于非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弹性规定,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突发疾病死亡”是指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另外,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挺身而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形下为抢险救灾而受到的伤害,虽然与自身工作无关,但是视同为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根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规定,军人伤残共分为四等六级,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认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 上述三种情形视同为工伤,但在享受工伤待遇时,根据不同情形有所区别。第
    (一)、
    (二)种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
    (三)种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  
    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2、请作坊申请工伤认定,如期拒绝,可以自己去申请,期限为一年;  
    3、病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5、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如构成伤残等级,还可以要求伤残补助金和伤残精贴。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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