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为一年的,2016年6月9日入职,试用期过了,没有转正通知,现在经理叫我辞职,不辞职是否会有赔偿

2018-11-11 22:11: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那么,试用期就只是一个时间期限而已,只不过用人单位应该在此期限内可以做考核。当试用期的期限届满之后就不会再有试用期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者,通俗的理解就是试用期内没有考核或者默认通过的,试用期一满就自动视为转正的“正式员工”。
  •   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辞职的(包括试用期和非试用期),只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并且做好工作交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的,不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但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培训费用)或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禁止)的,或者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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