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5年月入职,公司于2016年9月,下发一张辞退通知书,跟我解除劳动关系,给予我N+1的补偿。辞退理由是,无法继续胜任本职工作。我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解聘问题。突然说我不能继续本职工作,没有对我进行过考核,调岗,培训的等手续,直接辞退。

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公司违法解聘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2N补全补偿金的差额?是否会判成回复劳动关系?

仲裁
2018-11-13 08:23: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被公司辞退拒绝赔偿需要准备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据,工资收入证据,仲裁申请书等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
    2、《劳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的,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主动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现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已经一月,如果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未支付的,或者违法辞退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