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当事人(女)是一家建筑公司员工,1983年因工受伤,当时单位只给垫付了医疗费,未上报工伤,未做工伤鉴定,当事人不懂法律,自己当时也未做工伤鉴定,2005年去市劳动局鉴定为5级伤残,当事人现已退休(未到55周岁),请问现在还能否上诉。若能,需要什么程序,诉讼结果会是什么?当事人有05年的鉴定结果还有以前的同事证言 当事人(女)是一家建筑公司员工,1983年因工受伤,当时单位只给垫付了医疗费,未上报工伤,未做工伤鉴定,当事人不懂法律,自己当时也未做工伤鉴定,2005年去市劳动局鉴定为5级伤残,当事人现已退休(未到55周岁),请问现在还能否上诉。若能,需要什么程序,诉讼结果会是什么?<p><p><p>当事人有05年的鉴定结果还有以前的同事证言

2018-07-12 01:28: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是因工受伤了几个月,还没超过一年的申请时效,您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
    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条例第
    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
    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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