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某教师2015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一年,宣告暂缓执行一年,一直在上班,今年被教育局以违反人事条例二十条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开除,而教师签约的人事合同国发办2002年35号规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可单解除合同,问被开除了,但不符合单方解除人事合同的条款有期徒刑缓刑没有收监,前后有点不一致级,暂缓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1-14 07:59: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出于过失肇事过失由小到大分为这样几类:

      
    1、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2、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3、驾驶员驾车时间长身体疲倦或驾驶员身体素质差、紧急情况下处理不够灵敏或夜间行车,这种情况肇事,主观过失较小,罪过较小;

      
    4、车辆超载、超速、驾驶员边打手机边开车或边吸烟边开车,明显粗心,过失较大,罪过较大;

      
    5、驾驶员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驾驶淘汰车辆、驾驶刹车不灵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车辆上路、车辆无牌照的,造成事故,这些情况驾驶员过失大,罪过大。还有其他情况不一一列举,可以比照上述分类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驾驶员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对其从重惩罚,因为他们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接近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当然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是“过于自信”,轻信自己是幸运的,不会出事,因此未谨慎注意。笔者认为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  犯交通肇事罪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的“新罪”,缓刑期间,重新犯罪,会撤销缓刑,同时数罪并罚。
      缓刑定义:在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这便是缓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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