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再次提问得到众多专家的回答,在此表示感谢。尤其是杨帆律师,有法理、有规定,展示了深厚的法律修养与热心助人的道德品质,深感钦佩。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还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人还想再劳烦大家:1、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仍然构成违约。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给予解除。所谓必须给予解除,我的理解就是: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如辞职证明、退档等手续。作为用人单位,有关辞职手续我都给你办,但违约金必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是双方约定,不是用人单位横加的。当然,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支付违约金而不给予办理辞职手续。但用人单位这个债权是合法存在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追偿。2、违约金条款并不违法。劳动法只是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当然,如果从法律精神上解释,似乎违反了法律精神,但违反法律精神就构成违法吗?“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违约金条款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3、可不可以这样理解,这其实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关系,一个是合同关系,两者相对独立? 前再次提问得到众多专家的回答,在此表示感谢。尤其是杨帆律师,有法理、有规定,展示了深厚的法律修养与热心助人的道德品质,深感钦佩。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还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人还想再劳烦大家:<p>1、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仍然构成违约。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给予解除。所谓必须给予解除,我的理解就是: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如辞职证明、退档等手续。作为用人单位,有关辞职手续我都给你办,但违约金必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是双方约定,不是用人单位横加的。当然,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支付违约金而不给予办理辞职手续。但用人单位<p>这个债权是合法存在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追偿。<p>2、违约金条款并不违法。劳动法只是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当然,如果从法律精神上解释,似乎违反了法律精神,但违反法律精神就构成违法吗?“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违约金条款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p>3、可不可以这样理解,这其实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关系,一个是合同关系,两者相对独立?

2018-07-12 09:4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辞职是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37、
    38、
    46、
    47、50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司项目招标不是因为你个人失责原因造成的,公司无权单主解除合同。
  •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但对于是否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数额则未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一般持支持态度。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违约赔偿金额的过高或过低约定,往往不利于有效保护,劳动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有时,对违约方的处罚也高于实际承受能力。我们不赞成劳动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引导,及劳动者择业权的保护。
    为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数额标准的法定化具重要意义。  应明确的是违约金的设定具有惩罚性,也即在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未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之。虽然违约金的设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但在很多情况下实际是用人单位一方事先设定,劳动者为争取该就业机会,而不得不接受之条款,其中亦不排除是劳动者要设定该条款的可能。
    但应注意,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客观情况可能性无法分析以后违约情形,当一方解除合同时,将陷自己于不利地位。同时,若国家无统一标准的设定,那么必然产生各行业、各地域、甚至同一行业、同一用人单位内部违约金标准的不一,无形中产生不同劳动者等级的差别,甚至出现相应歧视。
    为此,制订统一违约金标准显然实有必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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