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劳动合同因为公司的原因被认定无效后,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12 10:19: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实践生活中,如果遇到无效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在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辞职没有补偿。
  • 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注意: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这种规避法律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小刘与一家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遭解雇,公司的理由是小刘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补偿金。
    但是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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