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以下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在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要符合双方
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就可以进行抗辩,行使条件要求较低;但不安抗辩权,法律要求必须有
证据证明对方的情况确实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产生了极大的担忧,证据要求很高。
为了方便行使权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各方义务的先后顺序;在
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必须固定对方对履行担忧的证据,避免不利抗辩,但构成违约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