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前间公司2001年工作2013年,因家庭原因辞职了,在2014年又报名原公司工作面试,并录取了,但去体检后取回结果只是对我说不适合这岗位,本人意识也不强,也没追问原因。2014年10月进入现公司工作,2016年底因新车间投产验收,我体检验出疑似中度噪声聋,公司安排本人到职防所诊断,并且又做了鉴定。最终维持职业中度噪声聋。公司查到了我之前的体检结果,并且与我说这个病与现公司无关,承认这结果,但不承担责任。我可以追责现公司和原公司的责任吗?并且得到我应有的赔偿。现公司也和本人说如本人报了工伤,就和我协商解除合同,不承担职业病的赔偿可以吗?

2018-11-23 10:30: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既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又被查处职业病的,都是工伤范畴,是两个部位的伤害。如果同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规定,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按鉴定的级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不同时间发生的伤害,分别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按最高级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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