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在一家独享水泥厂工作中,有一深坑用木工板铺装,干活儿期内因木工板短裂致我掉入坑中造成 脾腺损伤摘除,申请办理工伤事故时又被以本厂系非法经营为由不予评定,我想问一下我和本厂属何法律事实?我该怎样用法律法规武器装备护着的合法权利?
-
法律分析:
1.根据不同情况来判定,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