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三轮汽车在315国道正常行使 被 从加油站倒车出来的半挂到上.现在交警责认划分半挂车是全责,车子被对方的保险公司维修,交车后车子不能正常行使,现在肇事着不愿负责 ,我想起诉,这个案子要多长时间能下来,我的要求对方陪新车,被撞时我的车买来15天

刑事辩护
2018-11-26 10:15: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交通事故能起诉保险公司吗,  交通事故能起诉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将作为直接诉讼主体。《道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尽管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为直接请求权。
    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关于“保险人对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赔付。
      结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

  •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