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结婚登记,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经时任国家总理温家宝签署命令的《
婚姻登记条例》。所以,全国范围内的结婚登记所需要的手续或证件是一致的。一般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双方半身免冠红色背景同一地板的2寸照片3张,同时男女双方需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亲属关系的书面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B、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A、本人的有效护照;B、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B、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法规依据《婚姻登记条例》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