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和都不是一个地方的人,办结婚是在女方办,请问办离婚证是在女方还是男方

离婚
2018-11-27 08:10: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人和内地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离婚不一定要办理离婚证。判决书也有同样的效力。
    离婚有两种途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颁发离婚证
    诉讼离婚,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在判决(调解)中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判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果,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因此,当事人是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