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一儿一女儿子死了老人把财产给孙女了女儿还有没有义务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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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3.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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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定情况的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爷爷、奶奶,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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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有没赡养老人的义务?《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那么,孙子女对老人有没有赡养义务呢?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老人的条件有二:
(1)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2)老人的子女无力赡养。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要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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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