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一共有5个儿子,老人一直由大儿子赡养,其他儿子以老大退休有时间赡养,自己没有退休没时间赡养为由,暂不赡养老人,也不说不养,可实际上一直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而老人对小儿子极为偏爱,不肯起诉其他儿子不赡养问题,因此,大儿子始终在赡养老人。居委调解数次无果,请问这种情况下,大儿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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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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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赡养老人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
放弃继承权的子女,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因为在其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已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积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老年人赡养人的配偶也是老年人的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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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赡养老人,只能以老人的名义起诉儿子。诉讼主体的原告方应是需要赡养的老人,老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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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