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第一次判决不离婚,说话得协调,可被告反悔了,被告也不养孩子,能采用把孩子给送回去吗?

离婚
2018-11-29 08:12: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办理离婚时候必须协议婚后共同财产还有孩子抚养权,婚前财产是不予分割的。要是协商不成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根据这一规定,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权单方送养。   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对孩子的送养,也应由生父生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一方单独送养。   法律温馨提示: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要了解更多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经验,请点击:婚姻家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