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要离婚,被告耍赖皮,不接受法庭传票开庭。然后法院让找证据,可是唯一的证据在手机里,手机坏了,提取不出去来。难道就没有办法了?

离婚
2018-11-30 10:55: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一)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二)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三)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四)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五)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一方面是基于婚姻要慎重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方不出庭无法审理清楚案件事实。建议撤诉之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你好,立案后,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比如电话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将立案通知等送达本人,或者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自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对方确实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如果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其失踪后,再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来电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