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谁可以告诉我。我上班时砍伤手指,未达到伤残等级医疗费用是公司出的,公司为我买了保险。买保险的费用全是我自己的钱。 请问;保险公司的赔偿是我个人的?还是公司拿去抵医疗费用?我可以叫公司对我进行赔偿吗?

消费者维权
2018-12-03 12:36: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保险赔付办法:
    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元。
    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0.8。
    住院医疗费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0.82。
    住院医疗费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0.83。
  • 职工发生工伤,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申报,单位没有进行申报的,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在一年之内申报,经过认定工伤之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是指,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需要护理的单位解决护理问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照发,异地医疗的交通费。经过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按照伤残等级给予赔偿,伤残需要辅助器具的,可以报销辅助器具的费用,比如义齿,义肢。
    等等。伤残职工主动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不再签订合同的,可以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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