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裁定书的假释考验期是2011年10月25日至2012年12月9日(刑期结束日2012年12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在社区纠治办说我的纠正期是2011年10月25日至2013年12月9日,在此期间每月都要到纠治办报道,这样办理对吗?

其它
2018-12-03 13:26: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假释考验期内,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不是一回事,只要没有刑事犯罪,没有违反规定,不会被收监。
  •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如果折抵羁押日期不够1/2,尚不能办理假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