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裁定书的假释考验期是2011年10月25日至2012年12月9日(刑期结束日2012年12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在社区纠治办说我的纠正期是2011年10月25日至2013年12月9日,在此期间每月都要到纠治办报道,这样办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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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释考验期内,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不是一回事,只要没有刑事犯罪,没有违反规定,不会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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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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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如果折抵羁押日期不够1/2,尚不能办理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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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