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林某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2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2000年5月12日因生活不能自理,送监狱拒收,2000年5月18日取得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但是在2008年12月5日到当地派出所办事时却被民警押送至看守所。理由是说2001年5月份5日法院有一份要将他继续收监执行的通知单,通知当地派出所。但是当地派出所并没有执行、没有书面通知当事人极其家属,也没有将他上网通缉。而当事人认为他的刑期已经在2006年的2月23日服满,在2006年的3月份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2006年的7月办理了出国旅游护照,2007年的1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证,2007年5月份到澳门旅游,以上手续都是正常办理。据此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要他补自2001年5月5日至2006年2月23日之间的刑期,刑期相应变为2008年12月5日至2013年9月23日,但本人及其家属却认为他的刑期已经服满,请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补刑。

刑事辩护
2019-01-20 10:32: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必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讲,符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三种条件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因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判决生效以后,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十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第十二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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