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开一家培训机构,需要招聘一些高级教师,但后来因为的机构资质不够,相关机构把我培训的学校等级降低了,之前招聘的高级教师用不上看,我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告我违约,我是否真的违约了?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13 14:45: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观点的依据主要是:

      第
    一、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是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里讲的合同义务自然包括对合同期限的约定,对劳动者而言,就是承担合同期限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义务,辞职是一种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义务的行为,其不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
    二、劳动法虽未直接明确辞职的法律责任,但从劳动法的相关条文来理解,劳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已确立了“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原则,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条款,当事人不能以同一法律中的相关权利条款来对抗强制性义务条款规定。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必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强制性规定,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辞职权,仅是对用人单位增加了一项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了实现选择职业权利的救济途径,并未因此免除劳动者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中,除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出的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起辞职申请虽有法律依据,但违反了劳动合同双方对合同期限的约定,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然包括因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违约赔偿。[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不算违约,不应该缴纳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也就是退一步即使你违约也只赔偿培训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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