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儿子上个月和单位同事闹矛盾,把工作给辞了,回家我骂了他一顿,最近他一直在外面找工作,但是没有一份工作能比得上原先的。我今天路过他原来的公司,发现又在招人,我想让我儿子以新职工的身份再去公司应聘。劳动法规定的辞职时间辞职后单位可以再次聘用吗?

2018-07-13 15:04: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违反《劳动合同》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十)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主张最多12个月二倍工资,上年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按出勤一次性结清工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法为由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的,需要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动法[2005]12号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证人证言由劳动者举证,其余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amp;lt;劳动法amp;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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