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东莞公司里工作了十几年了,现公司要裁员,我的赔尝怎么算?

是否也是以满一年一个月的赔尝计算?

                            谢谢!

2018-12-04 10:23: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公司裁员工资结算到解除合同之时止,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裁员,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工资应当支付到解除合同之时,并在办理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另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四)款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同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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