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开了一家艺术品设计公司,请问公司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以休产假多久产假?

妇幼权益
2018-07-13 19:16: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期间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 你好,关于女员工流产假规定如下: 流 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 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
    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 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 “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 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 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 你好,有生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没有生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产假亲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